封面新闻记者吴流锋、见习记者韩宇吉
5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马某、冯某、李某三人通过编写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帮助众多游戏爱好者“作弊”升级,并为自己牟取百万元以上利润。
但他们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系统中传输的数据,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外挂软件的核心——自动实现游戏功能,也对游戏本身的平衡性和公平性产生了严重影响。
最终,三名合伙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据了解,这也是四川省遂宁市射洪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三人编写网络游戏外挂软件 涉案金额逾145万元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挂机软件的市场也被打开了。想升级又没时间、没精力?花钱买相关软件,电脑就能自动帮玩家“打怪”、升级。李、马、冯三人就是从事这种外挂软件生意的。
2014年,马某与冯某、李某合作前,在射洪县太和镇租赁居民小区房屋及自建房开设游戏工作室,主要从事游戏设备、资源收购、销售等业务。至2015年4月,冯某才参股该游戏工作室,并以欠马某的债务入股。
随着工作室成立时间越长,成员数量和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2016年6月,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马某,并与马某取得了联系。几人商量后,决定由李某提供辅助程序,马某经营的游戏工作室负责游戏制作。从此网络游戏开发,李某、马某和冯某三人的生意也蒸蒸日上。
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马某、李某、冯某利用其编写的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进行大量操作,为大量游戏玩家提供游戏自动升级服务网络游戏开发,共计获利1451565.33元。扣除人工工资、电费、宽带费等后,李某收入654601元,马某、冯某收入471742.89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立
三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虽然赚了很多钱,但是李某、马某、冯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外挂软件的编写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其外挂软件所使用的数据以及计算机系统中传输的数据均是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获取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时,外挂软件的开发本身也对相关游戏的货币体系以及整体游戏系统的平衡性和公平性产生了严重影响。
经审理查明,马某、李某串谋犯罪,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帮助作用,为从犯。鉴于三人均为初犯,且退赃积极,悔罪态度较好,射洪法院最终决定分别判处李某、马某、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万元、三万元;违法所得1126343.89元予以没收、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作案工具全部没收,上缴国库。